信托制度安排:魅力無窮的資產管理平臺
來源: 時間:2008-11-03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從誕生至今已有幾個世紀的歷史。信托制度對于我國是舶來品,作為后來引進信托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我國在結合國情和自身法律文化的前提下,在2001年出臺的我國《信托法》中,對信托進行了如下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一、信托當事人
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關系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法律關系,共同構成了信托市場的主體。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創(chuàng)設者,他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jiān)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2、受托人。受托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規(guī)定管理和處分信托事務。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
二、信托的分類
1、按照信托的目的劃分,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凡是以民法為依據(jù)建立的信托稱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屬于民法范圍內的信托。民法是規(guī)定和調整公民間的財產關系以及與之相聯(lián)系的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法律,故民事信托多是處理與個人財產有關的各種事務,如管理遺產、執(zhí)行遺囑、代理保管、抵押、變賣貴重物品等。
商事信托是以商法為依據(jù)建立的信托,屬于商法范圍內的信托業(yè)務。商事信托目前已是信托的主要業(yè)務,諸如股份公司的設立、改組、合并、解散與清算的信托,公司債(企業(yè)債)債券的發(fā)行。還本付息的信托,商務管理的信托,商業(yè)人壽保險的信托等等。由此發(fā)生的信托事項均為商事信托。
2、按照信托所托的標的物劃分,信托可分為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
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資金的行為。目前,在中國信托業(yè)務中,資金信托所占比重最大,運用最為廣泛。
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3、按照收益對象劃分,信托可分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委托人為自己、親屬、朋友或者其他特定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業(yè)務中的主要部分,信托公司通過運用信托手段為受益人謀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為了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設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作為受益人,并且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或者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的批準或者許可。具體來說,就是為了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fā)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維護生態(tài)平衡,以及發(fā)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而依法設立的信托。在英美等國家,公益信托起源得很早,在社會生活中,特別是在發(fā)展社會公益事業(yè)方面,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英美許多著名大學、博物館、美術館、藝術館和各種基金會都屬于公益信托。
三、信托制度的核心內容
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基礎。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親友、社會知名人士、某個組織、具有專業(yè)理財經驗的商業(yè)經營結構,正是因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托事務,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我國,信托行為多體現(xiàn)為商事信托而非民事信托,最常見的受托人即為信托公司,他們所秉承的經營理念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2、信托財產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是一種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特定的信托財產,信托就無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托為受托人。所謂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原則上,就委托人設立信托來說,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者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以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經營機構為受托人,要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財產或財產權設立信托。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一個重要特征。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后,對信托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義。管理或者處分的具體內容,首先應當依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確定;信托文件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民法上管理、處分的一般含義確定。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兩個基本前提。根據(jù)信托的定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還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為的基本依據(jù)。二是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須是為了某個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從信托財產取得個人利益。
綜上,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當前我國深化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信托作為一種獨特的制度安排,必將成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中魅力無窮的資產管理平臺。
一、信托當事人
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關系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法律關系,共同構成了信托市場的主體。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創(chuàng)設者,他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jiān)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2、受托人。受托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規(guī)定管理和處分信托事務。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
二、信托的分類
1、按照信托的目的劃分,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凡是以民法為依據(jù)建立的信托稱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屬于民法范圍內的信托。民法是規(guī)定和調整公民間的財產關系以及與之相聯(lián)系的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法律,故民事信托多是處理與個人財產有關的各種事務,如管理遺產、執(zhí)行遺囑、代理保管、抵押、變賣貴重物品等。
商事信托是以商法為依據(jù)建立的信托,屬于商法范圍內的信托業(yè)務。商事信托目前已是信托的主要業(yè)務,諸如股份公司的設立、改組、合并、解散與清算的信托,公司債(企業(yè)債)債券的發(fā)行。還本付息的信托,商務管理的信托,商業(yè)人壽保險的信托等等。由此發(fā)生的信托事項均為商事信托。
2、按照信托所托的標的物劃分,信托可分為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
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資金的行為。目前,在中國信托業(yè)務中,資金信托所占比重最大,運用最為廣泛。
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3、按照收益對象劃分,信托可分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委托人為自己、親屬、朋友或者其他特定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業(yè)務中的主要部分,信托公司通過運用信托手段為受益人謀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為了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設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作為受益人,并且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或者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的批準或者許可。具體來說,就是為了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fā)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維護生態(tài)平衡,以及發(fā)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而依法設立的信托。在英美等國家,公益信托起源得很早,在社會生活中,特別是在發(fā)展社會公益事業(yè)方面,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英美許多著名大學、博物館、美術館、藝術館和各種基金會都屬于公益信托。
三、信托制度的核心內容
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基礎。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親友、社會知名人士、某個組織、具有專業(yè)理財經驗的商業(yè)經營結構,正是因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托事務,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我國,信托行為多體現(xiàn)為商事信托而非民事信托,最常見的受托人即為信托公司,他們所秉承的經營理念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2、信托財產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是一種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特定的信托財產,信托就無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托為受托人。所謂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原則上,就委托人設立信托來說,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者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以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經營機構為受托人,要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財產或財產權設立信托。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一個重要特征。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后,對信托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義。管理或者處分的具體內容,首先應當依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確定;信托文件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民法上管理、處分的一般含義確定。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兩個基本前提。根據(jù)信托的定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還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為的基本依據(jù)。二是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須是為了某個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從信托財產取得個人利益。
綜上,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當前我國深化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信托作為一種獨特的制度安排,必將成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中魅力無窮的資產管理平臺。
(chenping摘自用益工作室)